全市各中小学: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电〔2007〕14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督〔2007〕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今年继续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明白卡制度,现将2007年秋季《芜湖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白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从2007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皖政〔2007〕16号、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教督〔2007〕6号等文件规定,只允许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住宿费,从严控制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取消同城借读,对农民工子女在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也取消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用书目录选用教材版本,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的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二、继续落实公办高中"三限"政策。各校在招收择校生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30%,高中阶段择校费按照降低后的新标准执行,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学校在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制作收费报告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各项代收费收支的详细情况。
四、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的所有收费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的政策和减免收费的学生名单等。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进一步加大收费督查力度。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乱收费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公示后执行。
市级举报投诉电话(各县区的举报投诉请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
市 物 价 局 12358 3842735 市教育局 3852063
市 财 政 局 3122165 市监察局 3835650
市政府纠风办 3838433